寵物業查核及評鑑辦法  ( 98 年 01 月 10 日)
第11條
以詐欺、隱瞞、提供不實資料或其他不法方式而獲評鑑為優等或甲等者,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撤銷其評鑑等第,並重新評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