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飼料化驗項目及收費標準  ( 104 年 04 月 29 日)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所定各項金額,均以新臺幣為單位。

第3條
一般營養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粗蛋白質:一千二百元。

二、粗脂肪:一千二百元。

三、粗纖維:一千四百元。

四、中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五、酸洗纖維:一千四百元。

六、粗灰分:五百五十元。

七、水分:四百元。

八、鹽酸不溶物:一千二百元。

九、碳水化合物:三千三百五十元。

十、無氮抽出物:四千七百五十元。

第4條
礦物質、無機鹽類及有機鹽類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鐵:一千四百元。

二、錳:一千四百元。

三、銅:一千四百元。

四、鉛:一千四百元。

五、砷:二千元。

六、汞:一千六百元。

七、鉻:一千四百元。

八、鎘:一千四百元。

九、鈣:一千四百元。

十、磷:一千四百元。

十一、鋅:一千四百元。

十二、鎂:一千四百元。

十三、鈉:一千四百元。

十四、鉀:一千四百元。

十五、鈷:一千四百元。

十六、硒:一千四百元。

第5條
黃麴毒素(B1、B2、G1、G2)之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為三千元。

第6條
藥物及抗生素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磺胺藥物類:三千元(含磺胺甲基嘧啶、磺胺二甲基嘧啶、磺胺一甲 氧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奎林共五種)。

二、四環素類:三千元(含氯四環黴素、羥四環黴素、四黴素共三種)。

三、青黴素類:三千元(含安默西林、安比西林、盤尼西林 G、氯噁西林 、苯唑西林共五種)。

四、氯黴素類:三千元(含氯黴素、氯黴素-D5、氟苯尼考、甲 黴素共 四種)。

第7條
其他成分化驗分析,每件收費基準如下:

一、尿素 活潑度:一千二百元。

二、胺基酸:每種二千元。但一次化驗三種以上,十七種以下之胺基酸, 一律收費六千元。

三、鹽分:一千二百元。

四、可消化蛋白質:二千八百元。

五、揮發性鹽基態氮:一千元。

六、乳脂肪:一千二百元。

七、油脂酸價:五百元。

八、飼料酸價:一千七百元。

九、氟:一千四百元。

十、酸鹼度:四百元。

十一、均勻度:二百五十元。

十二、熱能:二千元。

十三、有機酸:一千八百元。

十四、抗氧化劑:二千二百元。

十五、乳糖:二千元。

十六、三聚氰胺:三千元。

第8條
第三條至前條以外之化驗項目,已列於飼料或飼料添加物檢驗費及製造輸 入登記證收費標準相關規定者,依該標準收費;未列於該標準者,由行政 院農業委員會畜產試驗所與委託人另行約定金額收費。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