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人道屠宰準則  ( 97 年 09 月 25 日)
第6條
畜禽屠宰作業除應依屠宰場設置標準及屠宰作業準則規定外,應經人道有 效致昏及充分放血之方式為之。

電擊器、撞擊器、氣體致昏設備或其他符合人道致昏作業使用之設備,應 維護良好狀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