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舉違反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案件獎勵辦法  ( 104 年 05 月 20 日)
第11條
主管機關應依上年度違反本法裁罰案件罰鍰金額百分之二十編列年度預算 ,作為檢舉獎金。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編列前項經費如有不足,得由中央主管機關酌 予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