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施行細則  ( 96 年 07 月 26 日)
第7條
本法第十四條第三項所稱其他適當之處置,指對消費者已發生重大損害或 有發生重大損害之虞,而情況危急時,得在大眾傳播媒體公告農產品經營 者之名稱、地址、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或為其他必要之處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