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產品生產及驗證管理法  總則 ( 96 年 01 月 29 日)
第1條
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第2條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3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二、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為業者。

四、農產品標章:指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所使用之標 章。

五、認證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具有執 行本法所定認證工作資格者。

六、認證: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

七、驗證機構: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八、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 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九、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 溯之完整紀錄。

十、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 、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