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提升農產品與其加工品之品質及安全,維護國民健康及消費者之權益,
特制定本法。
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
;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農產品:指利用自然資源、農用資材及科技,從事農作、森林、水產
、畜牧等產製銷所生產之物。
二、有機農產品:指在國內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合中央主管機關
訂定之有機規範,並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或進口經審查合格之農產品。
三、農產品經營業者:指以生產、加工、分裝、進口、流通或販賣農產品
、農產加工品為業者。
四、農產品標章:指證明農產品及其加工品經依本法規定驗證所使用之標
章。
五、認證機構:指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審查合格之委託機關、法人,具有執
行本法所定認證工作資格者。
六、認證:指認證機構就具有執行本法所定驗證工作資格者予以認可。
七、驗證機構:指經認證並領有認證文件之機構、學校、法人或團體。
八、驗證:指證明特定農產品及其加工品之生產、加工及分裝等過程,符
合本法規定之程序。
九、產銷履歷:指農產品自生產、加工、分裝、流通至販賣之公開且可追
溯之完整紀錄。
十、標示:指農產品及其加工品於陳列販賣時,於農產品本身、裝置容器
、內外包裝所為之文字、圖形或記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