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8條
第五條第一項所定各款如有變更,除第一款應由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 業者於變更後一個月內,向驗證機構申請變更外,其餘各款應事先向驗證 機構申請,經審查同意後,始得變更。必要時,驗證機構應辦理重新驗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