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7條
前條所定驗證證書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業者名稱、地址及負責人姓名。

二、廠(場)地址。

三、產品項目。

四、產品編號及名稱。

五、有效期間。

六、驗證機構名稱。

前項驗證證書之格式,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