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16條
經依第十三條第一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日起三個 月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其於終止驗 證滿三個月並經改善後,得重新提出申請驗證,經評審符合規定者,原包 裝袋及編號得繼續使用。

經依第十三條第二款至第六款終止驗證者,農產品經營業者於終止驗證之 日起一年內,不得就同一廠(場)生產之所有產品再提出驗證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