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14條
終止驗證之產品,驗證機構應以書面通知農產品經營業者立即停止使用優 良農產品標章。

驗證機構應派員核對前項終止驗證之產品及其包裝、容器庫存之數量,農 產品經營業者不得拒絕。

經依前條第二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驗證時,農產品經營業者應立即回收其 使用優良農產品標章之市售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