優良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30 日)
第10條
產品經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接受委託代工時,應檢具委託代工契約書依 第五條規定向驗證機構提出申請,經評審合格後,由驗證機構授予委託代 工之產品驗證編號,並換發驗證證書。

前項產品應在受委託代工之農產品經營業者廠(場)內完成加工及包裝, 並於包裝上標示受委託生產廠商與委託者之名稱及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