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6條
保險人或再保險人擬停止辦理家畜保險業務,應先訂定業務移轉方案,經 會(社)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檢附該方案並敘明具體理由報直轄市或 縣(市)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