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5條
要保人依下列方式投保,經保險人同意後,簽訂家畜保險契約:

一、要保人為農會或農業合作社之會員或社員:填具要保書,向所屬農會 或農業合作社投保。但所屬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 ,向該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二、要保人非農會會員或農業合作社社員之家畜飼養戶:填具要保書,向 飼養場所在地之保險人投保。但飼養場所在地之農會或農業合作社未 辦理家畜保險業務者,向直轄市或縣(市)轄區鄰近之保險人投保。

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人者,以要保人基於管理或提供土地予被保險人 作為飼養場飼養家畜者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