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家畜保險,指當事人約定,一方交付保險費於他方,他方對於 因約定之事故所致家畜毀損或滅失,負擔損失填補之行為。

依前項所訂之保險契約,稱為家畜保險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