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17條
家畜保險之保險費率、最低基金額、各種準備金、最高保險金額、保險單 條款及再保佣金率等,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前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每三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