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12條
被保險家畜由要保人依中央主管機關所定之費率及條款,作定值約定之要 保,並載於家畜保險契約。

前項定值約定為契約上載明保險標的物之一定價值,發生損失時,均按約 定價值計算理賠。

保險契約期間發生之保險事故,經保險人指派獸醫人員或承辦保險業務人 員查驗後,依家畜保險契約之約定給付保險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