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畜保險辦法  ( 100 年 09 月 08 日)
第11條
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豬為六個月,其他家畜為一年。

運輸死亡保險契約之保險期間為一年。

保險契約期間屆滿,要保人得繼續投保;保險契約期間未屆滿因被保險家 畜所有權移轉時,除經保險人書面同意外,家畜保險契約終止;契約終止 後,保險人就終止後已收取之保險費,應返還之。

中央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依個別險種實際情況,公告調整家畜保險契約 之保險期間,不受第一項及第二項所定期間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