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場主要設施設置標準(95.08.10訂定)  ( 105 年 02 月 15 日)
第4條
畜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 畜舍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但肉豬之畜舍,其興建面積不 得低於每頭零點八平方公尺。

放山雞、鴨、鵝、火雞及鴕鳥之禽舍為密閉式建築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小 興建面積得減少百分之二十;為水簾式建築者,得減少百分之四十。

蛋鴨舍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或前項所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 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三層。

種雞舍、肉雞舍及蛋雞舍採水簾式建築且以籠架多層飼養者,其依前條所 定最小興建面積得除以籠架層數。籠架層數不得超過八層。

採友善式飼養者,其依前條所定最大興建面積,得增加百分之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