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4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核該機構之動物科學應用時,應由利用實驗動物進行 科學應用者事先提出申請,申請內容包括計畫名稱、計畫主持人、實驗動 物種類、品種、數量、實驗設計、執行期限、負責進行動物實驗之相關人 員名冊、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所進行之替代、減量及精緻化之評估 說明等資料,經照護委員會或小組審議核可,始得進行;經核可之內容變 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