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設置及管理辦法  ( 102 年 08 月 26 日)
第3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 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 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該機構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 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 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 實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