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條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之任務如下:
一、審核該機構進行實驗動物之科學應用。
二、提供該機構有關動物實驗設計之科學應用諮詢意見及訓練計畫。
三、提供該機構有關實驗動物飼養設施改善之建議。
四、監督該機構實驗動物之取得、飼養、管理及是否確依審核結果進行動
物科學應用。
五、提供該機構年度執行實驗動物科學應用之監督報告。
六、每半年應實施內部查核一次,查核結果應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並應
保存該查核結果六年以上備查。
七、該機構如使用猿猴、犬、貓進行科學應用時,應將審核通過之該等動
物實驗申請表影本列為監督報告之附件。
八、受理該機構違反本辦法相關規定之動物科學應用爭議案件。
前項年度監督報告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
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
第一項第六款之內部查核項目如下:
一、軟體查核:包括機構政策與職責、動物健康與照護及動物飼養管理。
二、硬體查核:包括動物飼養區域與供應區域、儀器與設備及動物手術或
實驗場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