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條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組成實驗動物照護及使用委員會或小組(以
下簡稱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由相關人員三人至十五人組成,其中應包括
獸醫師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動物實驗管理訓練合格之專業人員。
前項獸醫師或專業人員,自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之日起,應每三年
至少接受一次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實驗管理訓練,並取得合格證書
,始得繼續擔任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員。
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應於照護委員會或小組組成後三十日內,將機構
名稱、地址、成員名冊及動物房舍地址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核轉
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異動時亦同。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裁撤時,應敘明裁撤原因,報所屬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動物科學應用機構與其動物房舍位於不同直轄市或縣(市)者,該機構將
照護委員會或小組成立、異動或裁撤等情形報請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
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備查時,應副知動物房舍所在地直轄市或縣(
市)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