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4 月 04 日)
第8條
中央畜產會置審議委員若干人,分別組成家畜、家禽及貿易三個審議委員 會,各以審議委員一人為召集人。

審議委員及召集人,由董事長就相關畜牧團體、農企業界人士及專家、學 者中提名,經董事會同意後聘任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

審議委員會為董事會之諮詢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