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4 月 04 日)
第5條
中央畜產會設董事會,置董事二十一人至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董事長, 由主管機關就常務董事中擇一兼任。董事由主管機關依第七條之規定遴聘 之,任期為三年,期滿得續聘。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