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團法人中央畜產會設置辦法  ( 96 年 04 月 04 日)
第4條
中央畜產會之業務如下:

一、畜產品產銷不平衡時,協調畜牧團體或畜牧場擬訂各項因應措施,報 請主管機關核定實施。

二、提供有關飼料、動物用藥品等重要畜牧資材供需之資訊。

三、為穩定重要畜產品之價格,得協調農民團體或農產品批發市場在批發 市場內買入、賣出或辦理該項畜產品之共同運銷。

四、接受主管機關委託,協調個別畜產品有關之畜牧團體、畜牧場、飼養 戶、販運商及消費者代表,擬定該項畜產品之生產數量及適當價格。

五、協助畜牧團體執行主管機關所定之畜牧政策。

六、其他主管機關委託辦理之事項。

七、其他有關畜牧產銷建議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