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7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營運許可證應登載事項如下:

一、核准字號。

二、機構名稱及地址。

三、負責人、技術員之姓名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

四、處理廠 (場) 地址,但申請共同清除許可證者免登載。

五、清除、處理廢棄物之種類、數量、處理方法、中間處理或最終處置地 點。

六、有效期限。

七、其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登載事項。

前項營運許可證之有效期間為五年,有效期屆滿日前六個月內得檢具申請 書及原許可證向所在之地方政府申請展延,經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後, 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辦;許可證每次展延期間為五年,屆期應重新申 請許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