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4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設置完成後,應於三個月內檢具下列文件向所在之地 方政府申請營運許可證;地方政府擬具審查意見後,轉請中央農業主管機 關核發之:

一、申請書。

二、登記證明文件。

三、技術員資格證明文件。

四、清除、處理設施或清運工具清冊 (含車籍資料) 。

五、設施完工證明文件,但申請清除機構者免附。

六、污染防治監測計畫書。

七、營運管理計畫書。

八、農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及其最終處置去處證明文件。

九、其他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