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13條
各級農業主管機關得派員攜帶證明文件,進入共同清除、處理機構及其處 理場,查核業務執行情況,並命其提供有關資料。共同清除、處理機構不 得規避、妨礙或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