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廢棄物共同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辦法  ( 91 年 04 月 29 日)
第10條
共同清除、處理機構應將每日清除、處理情形逐項作成營運紀錄,隨其清 除、處理設施存放,以供查核。除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於每 年一月十五日、七月十五日前,向所在地之地方政府申報前半年之營運情 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