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05 日)
第7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不得擴大飼養規模、新建、增建、改建畜禽舍 或其他畜牧設施,或變更場址或飼養家畜、家禽種類。但為改善環境污染 或資源回收再利用之必要設施,或因防疫需要,改善為未超過畜禽飼養登 記證畜牧設施面積之密閉式或非開放式禽舍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