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飼養登記管理辦法  ( 104 年 08 月 05 日)
第10條
已辦理登記之畜禽飼養場歇業時,應於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填具歇業報告 書(格式如附件五),連同畜禽飼養登記證,報經所在地鄉(鎮、市、區 )公所審查後轉送該管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註銷其畜禽飼養登記證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辦理註銷時,應同時副知中央主管機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