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11 月 14 日)
第9條
再生利用者進行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所設置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具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再生利用再生資源接觸之表面採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具污染防治設備及措施。

四、具防止及警示火災、爆炸之功能。

五、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六、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