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11 月 14 日)
第7條
農業再生資源之貯存方法,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貯存地點、容器、設施應保持清潔完整,不得有飛揚、逸散、滲出、 污染地面或散發惡臭情事。必要時,應依農業主管機關指示清洗及消 毒。

二、貯存容器、設施應與所存放之農業再生資源具有相容性,不相容之再 生資源應分項貯存。

三、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公告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之管理方式。

四、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准得再生利用農業再生資源項目時之指定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