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管理辦法  ( 92 年 11 月 14 日)
第11條
產生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送往再生利用者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清 運者名稱、再生利用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應作成紀錄。

再生利用者對於農業再生資源再生利用之日期、項目、名稱、數量、用途 、產生者名稱、再生利用用途,產銷情形及衍生廢棄物之處置,應作成紀 錄。

前二項之紀錄應至少妥善保存三年,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