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 91 年 11 月 15 日)
第8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非供食用者,應依使用目的,經有 關主管機關審核同意後,始得應用於該特定用途,並不得作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