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 91 年 11 月 15 日)
第7條
經本辦法審核通過之基因轉殖種畜禽如供食用者,應經食品衛生主管機關 審核同意後,始得供為食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