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因轉殖種畜禽田間試驗及生物安全性評估管理辦法  ( 91 年 11 月 15 日)
第2條
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基因轉殖:使用基因工程或分子生物技術將轉殖基因殖入種畜禽之個 體、體細胞、胚胎細胞、胚幹細胞或生殖細胞中,產生基因重組或移 置者。

二、轉殖基因:指重組基因或原本不屬於該種畜禽或種原之基因或去氧核 醣核酸 (DNA) 或核醣核酸 (RNA) 片段。

三、基因轉殖種畜禽:指應用基因轉殖技術所獲得攜帶轉殖基因之種畜禽 或種原,及其衍生之後代或複製體。

四、田間試驗:指在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並具有防堵轉殖基因外流能力之機 構,為評估生物安全性所進行之試驗。

五、生物安全性:係指基因轉殖種畜禽本體與其可能互動之動植物、人類 及自然環境之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