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 105 年 12 月 02 日)
第6條
個案再利用之申請表及計畫書經書面審查,其內容資料欠缺者,中央農業 主管機關應於十個工作日內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中央農業主管 機關得逕予駁回。

經前項書面審查後,中央農業主管機關得邀集相關領域學者專家及相關主 管機關實質審查,必要時得進行現場勘查或通知限期修正。經審查合格者 ,由中央農業主管機關核發許可文件,並檢還計畫書核定本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