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8條
前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許可證記載事項有變更時,應於變更之日起 一個月內檢附有關證明文件,向所在地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 更登記。但負責人、營業場所之地址或面積變更,應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 重新申請許可。

特定寵物業之特約人員、登記機構有變更者,應於變更之日起一個月內, 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