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7條
第五條第一項申請經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合於規定者,發給特 定寵物業許可證(以下簡稱許可證)。

前項許可證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營業場所名稱、地址及面積。

二、負責人及專任人員之姓名或名稱。

三、經營業務項目。

四、特定寵物種類及最大飼養數量。

五、許可證有效期間、許可年、月、日及字號。

前項第五款之許可證有效期間,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展延有效期間者,應 於期間屆滿三個月前至六個月內,依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未變更之項 目,免附相關文件,每次展延不得超過三年。但最近一次申請展延或初次 申請許可時已檢附之文件,其所證明或記載之事實未發生變更者,免再檢 附。

特定寵物業經領得許可證後,應依公司法、商業登記法規定辦理登記,及 依商業團體法加入商業同業公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