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3條
經營特定寵物繁殖之業者(以下簡稱繁殖業),其特定寵物繁殖場(以下 簡稱繁殖場)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一。

經營特定寵物買賣或寄養之業者(以下簡稱買賣業或寄養業),其特定寵 物買賣或寄養之場所應具備之設施如附表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