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寵物業管理辦法  ( 106 年 10 月 16 日)
第13條
特定寵物買賣交易時,應依本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二項規定,將下列登載 寵物相關資訊文件,提供予購買者:

一、寵物登記證明。

二、特定寵物飼養管理須知。

三、最近三個月內,獸醫師開立之特定寵物診斷書或檢驗證明書。

四、來源母犬或貓之晶片號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