寵物登記管理辦法  ( 106 年 04 月 12 日)
第6條
經取得、轉讓已登記寵物或住居所異動之飼主,應於一個月內填具異動申 請書及檢附寵物登記證明向登記機構申請變更登記,換發寵物登記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