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9條
依前二條規定辦理登記者,於飼主之住、居所變更或飼養動物之地點變更 時,飼主應自事實發生後一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變更登記;取得或 受讓已辦理登記之動物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