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本法第十六條第一項所稱進行動物科學應用之機構如下:

一、專科以上學校。

二、動物用藥品廠。

三、藥物工廠。

四、生物製劑製藥廠。

五、醫院。

六、試驗研究機構。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動物科學應用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