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施行細則  ( 102 年 04 月 19 日)
第10條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死亡,飼主應自動物死亡之日起一 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註銷登記。

依第七條、第八條規定辦理登記之動物遺失,飼主應自動物遺失之日起一 個月內,向原登記機關辦理申報;已申報遺失之動物,於一年內未能尋獲 者,視同死亡,原登記機關得逕行註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