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30-1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 處罰之:

一、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規定,未達動物受傷狀況,經限期 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

二、違反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十款及第六條規定,過失傷害或使動物 遭受傷害,而未達動物肢體嚴重殘缺、重要器官功能喪失或死亡。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四項,不提供其特定寵物飼養現況及受轉讓飼主資 料,經限期令其改善,屆期仍未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