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7-1條
散布、播送或販賣違反第六條、第十條或第十二條第一項之文字、圖畫、 聲音、影像、電磁紀錄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賞、聽 聞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但為供學 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