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罰則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6條
違反第八條規定,飼養、輸入或輸出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禁止飼養、 輸入或輸出之動物者,處新臺幣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