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2-5條
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 之上:

一、品名。

二、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 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三、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四、營養成分及含量。

五、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 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六、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七、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八、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九、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 情形。

寵物食品容器、包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販賣、輸入、輸出或 使用:

一、有毒。

二、易生不良化學作用。

三、其他足以危害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