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物保護法  寵物繁殖買賣寄養及食品業者之管理 ( 106 年 04 月 26 日)
第22-4條
寵物食品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製造、加工、分裝、批發、販賣、輸入 、輸出、贈與或意圖販賣而公開陳列:

一、染有病原微生物。

二、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含量超出安全容許量。

三、逾有效日期。

四、未依規定標示、標示不明或標示不全。

前項病原微生物之種類、有害寵物健康物質之種類及其安全容許量之標準 ,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